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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合作方宜居区域“代理”资格,成为代理机制的一员,可以根据代理区域规定联系、发展直接会员或下级代理,推动会员发展、信息交流以及宜居在合作加盟有效期内推出的其它业务(以上代理业务项目以网站所公布的业务范围为准)。 (合作加盟所称“下级代理”是指通过代理的介绍或推荐,在宜居官方申请注册并交纳一定费用成为代理的会员或非会员用户,申请成功后,其享有代理的资格,与其他代理,包括介绍或推荐其加入代理机制的代理,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 合作加盟所称“直接会员”是指通过宜居市场开发人员,或代理或其下级代理的介绍推荐,在宜居软件上登记注册的业主会员,服务端会员或商家会员,遵守并按照网站上公布的一句官方规定,使用提供的服务,享受会员权利,并承担会员义务。)
2、合作方须具备成为区域代理的资格,并每年缴纳加盟技术服务费20000元(关于区域代理资格的规定请参阅宜居官网“代理申请”页面)。合作方应遵守公布的宜居规定,可以享受提供的各种服务,并享有代理区域内所有线上业务获利比列40%的抽成,同时享受加盟技术服务费返还的政策(开发业主会员200人,服务会员企业20家,服务会员200人,商家会员5家服务费全额返还)。
3、合作方应积极宣传和推广的业务,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宜居的品牌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用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优势等,不得进行炒作,削减服务项目,恶性竞争等损害宜居、其他代理和/或会员利益的行为,不得损害宜居的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宜居利益的行为。
4、合作方作为代理发展下级代理或会员,须以代理的名义行事(但同时应注明合作方自身名称),除履行合作加盟项目服务外,不得将提供的任何信息或资源用于其它任何目的;不得使用除代理(同时应注明合作方自身名称以外的任何名称,商标或标志招募下级代理或会员,不得在宜居按其规定应由宜居收取的技术服务费或会员费之外加收任何其他额外费用或以其他名目收费不得自行收取任何技术服务费或会员费。
5、合作方在合作加盟有效期间所了解或接触到的所有与及其代理或会员相关的,无法从公开途径获得的任何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不完全公开的数据库内容,宜居内部材料,人员情况,用户/会员名单或知识产权等,都负有保密义务,并且合作方的保密义务在不能缔约或合作加盟无效,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6、合作方可以代理的名义介绍或推荐本地区的直接会员或下级代理,并从该直接会员或下级代理向宜居缴纳的会员费或技术服务费等费用中提成一定比例的佣金(具体提成比例请参阅“代理申请”页面及其相关规定),但合作方应明确告知其介绍或推荐的直接会员或下级代理,该等直接会员或下级代理所应缴纳的会员费或技术服务费等任何费用均应直接向宜居缴纳,合作方无权代收任何费用。
7、在合作加盟规定的范围内,合作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名片或广告内容中适当地使用“宜居”字样和统一标识。合作方在使用“宜居”的字样,标识,或宜居的商标,名称,品牌域名和网站时,应当完全为双方在合作加盟中约定的内容而服务,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合作方在其宣传材料,市场宣传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宜居”字样,标识,或宜居的名称,域名或网站,都必须事先通知宜居,并获得宜居的同意,方可进行。否则视为对宜居知识产权的侵害,负赔偿责任。
8、末经方书面同意,合作方不得以方或宜居“办事处”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宜居授权的名义或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除作为的代理外,不得将”的字样,标识,或与字样,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字样,标识与合作方作任何其它联系;合作方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出现””等引人误解其为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字样;合作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合作方是宜居或分支机构,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如合作方未经宜居授权,或超越宜居授权的范围,使用“”或相同,相近似的字样、标识,令善意第三方产生误解,而使宜居,该第三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合作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合作加盟有效期内,合作方不得和任何与宜居构成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组织或个人进行相同或者类似合作加盟内容的合作,否则宜居有权随时取消其代理资格,不予支付任何末付提成,并有权要求合作方承担赔偿责任。合作加盟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合作方承诺不向与宜居构成直接,间接或潜在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有关宜居员工,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10、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合作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宜居带来任何损害,合作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宜居造成的损失。
11、合作方承诺在厦行合作加盟期间及在合作加盟期满后不对方所有或将要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包括但不限于_,进行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者其它任何损害。在协议期间合作方应努力工作以维护,提高及其他商标、名称、域名的价值。合作方若与宜居终止,解除合作加盟后未经宜居书面同意,亦不得向他人明示或暗示与或宜居的商标,名称,域名有任何实质性联系,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是宜居或代理。若因上述情形给第三方或者宜居造成损害。